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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和仓储合同纠纷 又一疑难案件以我方胜诉告终

宁波惠康国际工业有限公司诉某跨国物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和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经过申请人律师赵永清对案件的精辟分析和与对方的激烈辩论,最终裁定被申请人某跨国物流公司赔偿申请人宁波惠康国际工业有限公司货款损失570多万元,律师费20万元以及承担大部分的仲裁费用,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情介绍

2003
120日申请人宁波惠康国际工业有限公司(甲方)和被申请人某全球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就甲方通过乙方运输货物到乙方在以色列ASHDOD海关保税仓库以交付货物之事达成以下协议:

“1
、甲方的货物通过乙方出运后7日内,乙方必须及时签发整套不记名正本提单给甲方,甲方必须把实际的发货装箱单传真给乙方。货到乙方在以色列ASHDOD海关保税仓库后,乙方必须及时根据甲方提供的实际装箱单仔细核对货物(包括品名、数量型号等)。如有不符,乙方须在5天内传真通知甲方。乙方对甲方货物在乙方ASHDOD海关保税仓库期间承担安全保管及监管责任。并对其保管期间货物的损害或灭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正本签字盖章的放货通知单上所列的品名、型号、数量等放货给甲方客户BELCOR HOME APPLIANCE LTD.。如果乙方未经甲方正本放货通知单指示,擅自放货或错放给其他收货人,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
、甲方的货物到达以色列ASHDOD港九十天后,如果甲方客户BELCOR HOME APPLIANCE LTD.还未支付货款给甲方,甲方无需经甲方客户BELCOR HOME APPLIANCE LTD.同意,有权在不承担退运海运费等一切费用的前提下要求退货。乙方在接到甲方退货书面通知7日内,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把该货退运回宁波港,不得借故延误或拒绝。

4
、甲方不承担货物从宁波港到乙方在以色列ASHDOD海关保税仓库的所有运费及在海关保税仓库的仓储费等所有费用。上述运费及费用由乙方与甲方客户BELCOR HOME APPLIANCE LTD.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已经确认:乙方已与甲方客户BELCOR HOME APPLIANCE LTD.签订协议,同意本协议中的运费及费用条款)。如甲方客户BELCOR HOME APPLIANCE LTD.不承担上述费用及运费,乙方不得以甲方货物为要挟或留置向甲方索取。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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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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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协议》签订以后,申请人的货物由被申请人运至以色列。由于申请人客户未支付货物的款项,申请人通过法律顾问于200598日致函被申请人及其在宁波的办事处,要求在2005915日之前将货物运回宁波港。20065月,申请人再次致函被申请人要求其返运货物,被申请人借故将此事交由其上海代表处办理,一直拖延。同时声称由于申请人的客户欠下以色列行政当局一笔款项,保税仓库中的货物已被以色列海关扣押。于是申请人于200662日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货物运回宁波港,但被申请人迟迟不执行申请人的指示,并于2006623日发函给申请人,以《协议》第三条与《海商法》有关规定不一致为由,要求申请人与其共同承担海运运费和目的港产生的其他费用,否则将不予退货。经过申请人及其法律顾问的反复交涉,被申请人于20073月同意并从以色列运回了部分货物,但至今大部分货物(货值684024美元)仍未运回。最终纠纷于20077月被诉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律师诊脉

申请人代理律师赵永清接到本案以后,深入研究了案情,仔细研读了材料,认为《协议》虽然和承运人签订,但是《协议》内容不仅仅是一个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范畴,其应该包括三个法律关系,分别是货物从宁波港运到以色列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物在被申请人的保税仓库保存的仓储保管法律关系和货物从以色列回运到宁波港的运输法律关系。由于货物被以色列海关扣押,是由于被申请人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经查被申请人在保税仓库以申请人客户BELCOR HOME APPLIANCE LTD.的名义储存货物)。因此,产生纠纷是在仓储保管的法律关系下,应该适用合同法,并且诉讼时效是两年。于是,这样不但使得要求赔偿的理由变的简单明了,而且避开了适用《海商法》一年诉讼时效的尴尬(如适用一年的时效,此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此案的胜算大大提高。

争议焦点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观点也是针锋相对。主要的焦点问题有:

1
    法律适用、诉讼时效及责任限制问题
申请人认为根据双方《协议》,货物到达以色列以后,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指示将货物逐批放给申请人在以色列的客户。同时被申请人应对货物予以清点并且对货物有安全保管及监管的义务。因此,货物到达以色列以后,被申请人已经由承运人的角色转化为仓储保管人的角色,双方的法律关系也由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转化为仓储保管法律关系。就本案纠纷,应该适用《合同法》有关仓储合同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
被申请人认为《协议》仅仅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管是被申请人作为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并不存在另外的仓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海商法规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如果要赔偿,也应该适用有关责任限制的规定。

2
    收汇核销问题
被申请人从外汇管理部门调取的证据认为申请人相应的核销已经办理,表明其已经收汇,因此申请人的损失也就不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从外汇管理部门调取的证据亦清楚地表明虽然对应的外汇核销已经办理,但并不表明相应的外汇已经收到。而且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外贸企业普遍的做法是特定交易的收汇是与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的外汇核销相分离的(即所谓滚动核销)。该交易的核销外汇并不一定是该交易项下的收汇,亦不表明该交易的外汇已经收回。申请人已经证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收汇并非是涉案货物的货款。被申请人既无反驳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从其他任何人处收到过涉案货物的货款。因此,被申请人对其过错造成的申请人的损失是依然存在的。

3
    涉案货物无法退运的原因
被申请人提出货物已经被以色列海关扣押,因而无法运回。在这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指定的客户的原因,使得货物被扣押。因此,申请人对于损失的造成应该负担一定的责任。申请人认为首先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货物是否真正被以色列海关扣押,并不排除被申请人由于不愿意承担回运的运费和有关仓储费而拒绝退运,也不排除货物已经被错误放走。其次,即使货物真如被申请人所称的那样被以色列海关扣押,那么也是因为被申请人以BELCOR HOME APPLIANCE LTD.的名义储存货物的缘故(此时货权还在申请人手中),这是被申请人的重大过错,理应对其的过错负全部责任。

仲裁庭意见
1
    仲裁庭认为,根据协议的规定,虽然申请人是和承运人签订合同,但是就对货物的保管以及其他义务的规定,不再是承运人义务的自然延伸,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范畴,实为另外的仓储合同法律关系。故就本案纠纷而言应该适用《合同法》,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2
    仲裁庭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外汇核销,但是申请人已经证明核销的外汇并非该合同项下的收汇。另外考虑到货物实际上尚未被国外买方提走,如果国外买方已经付款,其不可能不提走货物。因此,综合国际贸易惯例和做法,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损失不存在的主张不予采纳。
3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未能证明申请人在20059月提出回运货物时,货物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或者是以色列当局的原因,而无法回运。因此,货物无法运回的责任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
         
办案小结
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使得当事人近六百万的损失得以挽回。在这过程中,我们通过诉讼策略的考量,选择了通过《协议》直接主张权利,而不是以提单法律关系起诉,大大简化了主张权利的难度。我们发现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把握和诉讼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善战者,因势而利导之。正是对该案法律关系的正确把握和诉讼策略的正确选择,将案件引导至对我们有利的法律关系之下,才使得本案得以拨云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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