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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某某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宁波大榭开发区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案 情 介 绍

  199410月,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某某经济技术协作公司与萧山市萧某某化工物资经贸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某某利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利公司),某某公司占21.3%股份,萧某某公司占78.7%股份。原告某某公司以被告未召开过股东会,未进行过利润分红为由,以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徐衍修律师接受被告某某利公司的委托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首先听取了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被告单位股东情况的详细介绍,查阅了工商档案以及所有的股东会、董事会记录,从被告单位的历届董事会成员组成,以及现有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入手进行分析后发现,原被告的历届法定代表人都由宁波善高化学有限公司派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曾经是被告单位的董事,在被告多次董事会决议里均有其签字;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劳动关系均在善高化学公司。据此,徐律师认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被告前一届董事会成员,而且刚刚卸任,被告的许多重要决策都以董事会决议方式决定,原告对被告的重要经营信息是清楚的,原告起诉被告要求享有知情权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该案二次开庭,最后原告看到胜诉无望,只好在法院建议下撤回诉讼。徐律师代理的被告取得了完全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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