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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解聘物业,反遭质疑程序不合法?本所吴望超律师接受宁波电视台采访

        最近有市民向12345反映,从2023年开始某大厦的业委会就因物业服务公司服务不到位,启动了解聘物业的程序,可物业公司以业委会解聘程序不合法为由,至今不肯离场,因而求助记者帮忙。为此,宁波电视台记者采访了本所吴望超律师。

        吴望超律师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法定组织,其产生程序和法律地位具有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这表明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自治组织的合法组成部分。作为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在组织性质上属于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表明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大会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最高决策机构,对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与解聘事项享有法定专属决议权。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即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即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赔偿。 根据该合同条款约定,物业管理公司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且逾期未整改,业主委员会有权终止合同。如果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解聘物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业主大会解聘决议一经作出,原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提供的事实服务不得作为主张物业费的法律依据。 在业主解聘物业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业委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撤离。吴望超律师提醒,业委会需要准备好相关的会议材料,证明作出解聘决定的业主大会会议的真实有效,比如会议签到表、表决记录等,还有限期整改、预期腾退的通知书等,作为举证材料。必要情况下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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