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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我们代表被告如何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胜诉

一:案情综述

2012220,宁波联合集团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集团)与浙江香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香溢)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合同。合同中约定:浙江香溢委托联合集团代理进口电解铜,合同约定出口方为香港的TRIAWAY LTD。但事后联合集团依浙江香溢指定与诺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华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卖方为诺华公司,买方为联合集团,货物为电解铜,货款总价为4,250,000.00美元。支付方式则是不可撤销远期90天信用证。229日,联合集团作为开证申请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宁波分行)申请开立了一份总额为4,250,0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受益人为诺华公司。35,建行宁波分行收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香港分行)于31寄出的信用证项下单据,39,联合集团发现信用证项下的提单虚假。312联合集团信用证欺诈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宁波中院裁定建行宁波分行中止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由于没有向宁波中院透露交行香港分行已经议付的事实,故宁波中院同意此项请求。此后,交行香港分行和建行宁波分行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宁波中院上述的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用证规定》),撤销了宁波中院的上述裁定,并驳回联合集团冻结信用证的申请。联合集团在511以建行宁波分行为第三人,以诺华公司、浙江香溢以及交行香港分行涉嫌信用证欺诈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终止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二:最终裁决

    本律师事务所赵永清律师、王均伟律师接受交行香港分行委托,代表该行进行抗辩,基于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宁波中院驳回起诉或要求原告撤回起诉。联合集团于201314向宁波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宁波中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三:律师应诉策略

代理律师介入案件后,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应诉:

1、由于宁波中院止付裁决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建行宁波分行拒绝支付信用证款项的行为构成对UCP600的违反,最终不得不向交行香港分行付款并承担利息。联合集团的诉讼请求所声称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联合集团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终止支付由本案第三人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款项。而在事实上,第三人(建行宁波分行)已经向议付行(交行香港分行)偿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以及延迟付款的利息。因此,在本案中联合集团的诉讼请求已如镜中花、水中月般不能实现。

2、交行香港分行是否存在欺诈?联合集团认为交行香港分行在涉案信用证法律关系中存有欺诈的事实,认为交行香港分行在一天时间内就完成通知、审单以及议付等行为与常理不合进而认为交行香港分行知晓并参与了香港诺华与浙江香溢之间信用证欺诈行为。然而,实际上交行香港分行严格遵守UCP600关于银行只负责处理单据的规定,没有涉及到香港诺华与浙江香溢间的基础交易关系。交行香港分行作为议付行,已经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并没有信用证欺诈的事实。

3、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的责任和义务。根据UCP600的规定,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只负责处理单据表面相符与否,并不涉及和处理基础交易关系,没有义务来判断、审查单据之外的事实。议付行没有义务来审核单据的真伪和完整性,对单据的真伪和完整性等并不存在任何责任。在本案中交行香港分行作为议付行,并没有义务和责任来审核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真伪和完整性。

四:相应的风险提示

1、从联合集团角度来看,联合集团在和浙江香溢签订进口代理合同时,为防止进口代理所面临的风险,联合集团应要求浙江香溢办妥各项担保手续来化解自身风险。然而,在本案中我们不无遗憾的看到联合集团并没有这样操作致使自身的商业风险无所遁形,从而给自己造成损失。

2、在进出口业务中各方都应尽到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具体到本案中,本来合同约定出口方是TRIAWAY  LTD,但浙江香溢却改成了诺华公司。联合集团所收到的香港诺华的合同实际上发自于浙江香溢的邮箱,如果是一个具有基本风险意识的人应该对这种情况加以警觉,来断定是否自己的命运掌握在他人手中(即,买卖双方实际为同一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此种风险。然而,联合集团并没有引起相应的警觉致使产生相应的风险。

3、通常银行为自身的安全,不会牵涉基础交易关系以及货物的状况,所以对银行(尤其是议付行)提起信用证诈骗之诉,须有充分的证据,否则,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银行非常容易找到无须承担责任的依据,原告会败诉而贻误向真正的诈骗方主张权利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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